水平考试
长沙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
会员单位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培训和水平测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员单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管理,增强行业自律、保证房屋安全鉴定的科学性和客观公正性;同时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培训和水平测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协会负责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培训、水平测试等相关管理工作,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报名参加培训和水平测试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提供本人学历证书和社保证明,由所在单位统一报名,经协会审查合格后,颁发听课证和准考证。
第五条 培训和水平测试报名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以及工作时间,具体要求见附表。
第六条 参加培训人员应认真听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缺席,凡缺席1/5课程的培训人员,不得参加本期水平测试。
第七条 培训和水平测试分开进行,有关事项以协会通知为准。
第八条 水平测试合格者,发放培训证书,证书为执业单位和持证人共同所有,不得转借、租用、转卖给予他人或单位使用。
第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经个人申请、会员单位推荐及协会确认,可只参加培训,免水平测试:
1、土建类正高职称且从事鉴定工作满5年及以上或土建类副高职称且从事鉴定工作满10年及以上,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承担3项大型鉴定项目。
2、满足本条第1款的同时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且从事鉴定工作时间满5年。
第十条 持证人员应每隔两年参加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题讲座。
第十一条 培训证书应注册在持证人工作所在单位,培训证书只在注册单位从事房屋鉴定工作有效。
第十二条 培训证书注册单位变更,需原注册单位和拟注册单位同意,并提供持证人社保证明,经协会审查合格后,重新注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其它事宜,由协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由协会所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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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 |
学历或学位 |
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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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相关专业① |
研究生及以上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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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
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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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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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建筑工程相关专业② |
研究生及以上 |
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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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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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 |
4.0年 |
注:①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包括:建筑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建筑与土木工程、土木水利、工业与民用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方向)。
② 非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包括:桥梁与隧道工程、岩土工程、工程管理、村镇建设、交通土建工程、公路与桥梁、矿井建设、城市地下铁道、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铁道工程、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铁道桥梁与隧道、海岸与海洋工程、小型土木工程、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建筑学、水利工程、工程力学、港口与航道工程、建筑设计技术以及其它工程类相关专业。